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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來源: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發(fā)布時間:2023-08-16 17:53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智慧停車管理,完善停車管理機制,我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起草了《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詢時間為2023年8月16日-25日。意見和建議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反映。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應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反饋情況的應署名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580-2182250

  電子郵箱:195453832@qq.com

  地址:舟山市臨城街道金島路9號;郵編:316021

  附件:《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市智慧停車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車資源,營造安全、有序、通暢、綠色的城市交通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納入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智慧停車)的停車場建設、使用以及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納入智慧停車管理的停車場,包括城區(qū)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求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的停車泊位。

  第四條 智慧停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tǒng)籌規(guī)劃、綠色低碳、智慧服務、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智慧停車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監(jiān)督,規(guī)范人行道停車管理秩序,依法查處人行道違法停車行為。

  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秩序管理,指導、規(guī)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施劃及撤除,依法查處道路違法停車行為。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標準。

  資源規(guī)劃部門負責做好停車場的規(guī)劃管理,依法查處擅自建設停車場和改變停車場用途的違法行為。

  住建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協(xié)助做好停車場的規(guī)劃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qū)內智慧停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情況下,按照城市規(guī)劃,遵循車輛通行條件與道路承載能力、車輛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設置。

  第七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狀況,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應當設置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告示。

  第八條 支持利用城市邊角空閑土地、中心城區(qū)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等空間建設停車場,納入智慧停車管理。

  第九條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條 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負責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的投資、建設,開展智慧停車項目運營管理,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查詢等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其他停車場停車數據接入舟山市智慧停車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第十三條 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加強智慧停車設備設施管理和維護,保持停車設備設施完好,提供優(yōu)質的停車條件,方便使用。

  其他涉及市政公用、市容環(huán)衛(wèi)、園林綠化等影響停車使用的,由屬地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維護。

  第十四條 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服務:(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牌,向社會公示停車位的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監(jiān)督投訴電話等;(二)停車位使用狀況等信息咨詢;(三)及時處理繳費故障;(四)其他方便使用人停車的服務。

  第十五條本市智慧停車收費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等級、服務條件、供需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qū)分不同區(qū)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按照城市核心區(qū)域高于非核心區(qū)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交通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軍車、警車、應急救援車、救護車等特殊車輛實行免費停車。

  用于行政執(zhí)法、工程救險、環(huán)衛(wèi)清運等特殊場景車輛,向城市管理部門申報免收停車費用。

  第十七條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公安交管部門要求,在一定時段、一定區(qū)域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具體實施,并向社會發(fā)布公告。

  第十八條臺風、寒潮等災害天氣期間,根據市三防指揮部發(fā)布應急響應等級和城市管理部門要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實行免費停放,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具體實施,并向社會發(fā)布公告。

  第十九條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倡導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的停車場在夜間、休息日、節(jié)假日錯時向社會共享開放;鼓勵住宅小區(qū)、商業(yè)設施、旅游景區(qū)、體育場館等停車場錯時向社會共享開放。

  第二十條公安交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公眾對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鼓勵志愿組織和志愿者參與停車秩序維護以及倡導文明停車等志愿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停車管理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停車,服從引導和管理,按照規(guī)定依法繳納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侵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場;不得損毀、移動、涂改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標線或相關設施。

  第二十四條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停車費用收繳工作,對催繳后拒不繳費的車輛所有人依法追繳。

  第二十五條 在停車期間出現意外情況的,智慧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當事人訴求和公安交管部門要求,依法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供取證協(xié)助。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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